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4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听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蕾,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绘勘察研究院)、一审第三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与测绘勘察研究院、岩土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要求出具调解书。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杨忠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