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5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两路镇龙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49109A。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0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亮,男,汉族,1971年0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受理的重庆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亮,***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1日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5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亮,***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兴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2494.95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亮,***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亮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859.86元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6734.37元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共计扣划金额81594.23元。本院依法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住所地对两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对***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因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两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次执行程序中,扣除执行费1123.91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80470.32元。本院已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5执18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航
审判员*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