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

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与中语智汇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52号
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1号202A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艳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语智汇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9号302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杨盛洲,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邱泽萍,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陈丽杭,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蔡增强,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林坤松,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郑夏晔,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语智汇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杨盛洲、邱泽萍、陈丽杭、蔡增强、林坤松、郑夏晔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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