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196号
原告: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三站市场(芝罘屯路11号B-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物流集团烟台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一号付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物流集团烟台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物流集团烟台清恒能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伞银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