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755号
申请人: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站市场(芝罘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领凯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在韶、周超,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领凯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领凯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73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领凯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73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