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

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山东物流集团烟台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人:
核稿人:
拟稿人:2021年7月30日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11号B-0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昌通,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物流集团烟台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号内324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安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物流集团烟台清恒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602民初7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63元以及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同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递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法院采取除冻结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
3、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悬赏执行;
4、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的执行标的为130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的确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荣
审判员  毕昌范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