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317号之一
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袁松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中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2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秦农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为21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兴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曲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