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40号
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袁松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7501号财产保全提交书,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2年3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21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15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玉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邓华梅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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