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956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惠,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华菁,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第三人: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7层1座817。
法定代表人:袁松亭。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陆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杨 锋
书 记 员 周靖雯肖蔚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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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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