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2165号
原告:**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7层1座8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街道中南大厦B座6层615-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恺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淑路260号1075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恺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7,361.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恺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7,36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