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1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居XX号XX幢XX层XX座XX层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路XX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6日向我院递交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7501号仲裁案解除财产保全函,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仲裁一案于2022年6月6日结案,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故北京仲裁委员会要求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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