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305号
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996968X3,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7层1座8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69635796G,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区世纪大道北、龙乘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104598.45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4598.45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