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5852号
原告:**,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