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前海广通达建筑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10民初14号之一
原告前海广通达建筑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联制药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前海广通达建筑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海广通达建筑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5元(原告预交757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前海广通达建筑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忠琴
书记员  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