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财保76号
申请人:长沙市莲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团村珠塘角组***私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市莲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益国际中心支行,账号为1200********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益国际中心支行,账号为1200********账户内存款2451036.00元。现长沙市莲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长沙市莲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沙市莲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达
书 记 员 姚 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