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灵山果蔬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8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油孝宽,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灵山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市蚕*****。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娟,山东瀛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灵山果蔬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5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因上诉人挖断水管不能浇水导致大姜减产,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能浇水与大姜减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此,上诉人挖断被上诉人的水管三天的时间不能浇水是否会导致大姜减产,大姜减产损失如何确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5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兰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汝娟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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