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28民初509号
原告:菏泽家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城关街道办实事处五四路财富广场17号楼2**7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贵州中青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电商城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23栋3楼2--0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家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贵州中青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菏泽家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家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