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473号之二
原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二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
原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昆***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安特钢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袁 秀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