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望景花园D座1-15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3)鲁1482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依管辖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的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纠纷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苏0312民初6883号民事裁定认定涉案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的专属范畴”。案涉《机械式停车设备改造合同》第七条约定:“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事项,若发生争议,应在七日内友好地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裁定移送错误,应予以撤销并继续审理。
江苏金久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苏8601行初1262号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行终403号行政裁定认定停车设备重新改造施工也需要办理规划手续,合同约定乙方(天辰公司)负责办理停车设备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故合同涉及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无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铜山区法院没有详细审查合同,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正确,请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案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机械式停车设备改造合同》中将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依约向其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裁定移送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3)鲁1482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