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督181号
申请人:台州安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洪池路(临海市洪池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ETU37。
法定代表人:胡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浙江新启源城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1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92854762L。
法定代表人:金林敏,执行董事。
申请人台州安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新启源城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申请人台州安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台州安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台州安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志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潘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