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959号
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广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学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蒿汉瑞,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
法定代表人:蒋杰,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鹏飞,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该管委会纪工委书记。
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8日,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影
书 记 员 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