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民初3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颍州区人,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房地产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85554302。

法定代表人:朱广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蒿汉瑞,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颍州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71号。

法定代表人:郑青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华,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曦,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085元,减半收取55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丽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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