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0178号之一
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房地产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7885554302。
法定代表人:朱广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良,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蒿汉瑞,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中路224号3幢104户,身份证号码34122519570101015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香,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0日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7元、减半收取101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4元,由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