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10178号之一

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房地产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7885554302。

法定代表人:朱广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良,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蒿汉瑞,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中路224号3幢104户,身份证号码34122519570101015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香,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10日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7元、减半收取101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4元,由原告安徽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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