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98号海南省水文资源勘测局办公楼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利兴,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荣雄,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海堤西一路美和家园E栋021房。
法定代表人:林少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其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初美超
审判员  符秀柏
审判员  黄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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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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