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98号海南省水文资源勘测局办公楼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利兴,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荣雄,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海堤西一路美和家园E栋021房。
法定代表人:林少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其在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部门进行了“四查”,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初美超
审判员 符秀柏
审判员 黄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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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