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8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南路。
法定代表人:***,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住海口市海府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0108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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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阳力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文雅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何新撰稿:***校对:文雅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7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