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

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3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14栋104号。
法定代表人:龚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19年6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等情况。2019年6月17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同时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19年6月21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委托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巴陵市场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019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59732.73元,尚有459732.7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刘华波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