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131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14栋104号。
法定代理人:龚健,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湖南山力机电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泽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晓蓉
书 记 员 谭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