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与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叶城县文化西路09院1号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栏杆路17号尚东国际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培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叶城县。
上诉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4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康
审  判  员   姬 冰
审  判  员   孙朝红
 
二 ○ 二 ○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马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