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01财保57号
申请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栏杆路17号尚东国际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培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翠,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城县文化西路09院1号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叶城县。
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或价值26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转账的方式(支票号码09049765)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支付804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268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群 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米合热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