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魏培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901民初4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9702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21日、2021年1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于2020年12月28日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有本案保全成功的372842元、***两个银行账户分别有存款1722元、2019元,以上共计376583元,本院已强制划拨且发放申请执行人,并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阿克苏市新城区的不动产,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8日进行查封,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

3.查明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

4.查明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三、2020年10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2月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以上执行措施均无异议。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2220438元未能执行,执行费28370元亦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金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未受偿的债权被执行人叶城新岩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占国

审  判  员   彭 湘

审  判  员   李 伟

二 ○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吕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