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181执3663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纵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福州纵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州纵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福州纵通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2017)闽0181执486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闽A××××ד凯迪拉克”小型汽车一部,现未扣押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与(2016)闽0181执4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