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4财保160号
申请人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城明珠31-3号。
法定代表人覃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B幢24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江都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XX大道X号厂房,提供了诉讼保全提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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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