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

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悟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4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重庆天悟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悟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渡法民初字第00665号、00666号和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皇民三初字第39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天悟纳米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万源机械化有限公司和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放于申请执行人厂房内的机械设备,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两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按第二拍流拍价54万元接受以物抵债,不足部分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以物抵债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04执恢1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