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诚名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430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中邯硼业办公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诚名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49号六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樊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001、1002、1008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城交通集团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诚名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城交通集团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文秀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