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冀南新区华运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冀0491民督1号
申请人: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中邯硼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0670334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冀南新区华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凯大街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923202643550。
法定代表人:***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称,2018年6月22日,邯郸冀南新区华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元,申请人以2000万元银行存单为邯郸冀南新区华运新能源有限公司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贷款到期,邯郸冀南新区华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逾期未归还贷款,邯郸银行对申请人行使了质押权利,扣划申请人2000万元。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该债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给被申请人,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邯郸冀南新区华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邯郸冀南新区华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
申请费47267元,由被申请人邯郸冀南新区华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