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344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中邯硼业办公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冀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