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08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袁宁,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河北国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96号东岗怡园30-1-1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袁宁与河北国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石家庄市裕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裕劳人裁字[2019]第269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财产性收益及其他款项265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曹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