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81民初2858之1号
本院在审理河北华冶钢格板有限公司诉上海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77521.85元,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单及电子担保书,保险金额37777521.85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华冶钢格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金华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77521.8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红凤
书记员 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