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河市合作区洪雨防水材料商店与黑龙江省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民初1499号
原告:黑河市合作区**防水材料商店,住所地雪松街新生活1号楼5号门市。
经营者:高井艳,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黑龙江省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飞建文小区807楼6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宫礼,职务总经理。
原告黑河市合作区**防水材料商店与被告黑龙江省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黑河市合作区**防水材料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河市合作区**防水材料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勇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