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3民初98号之一
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杭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经营者:***,女,199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锡伯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告:***,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黑龙江省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杭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杭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杭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杭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3.00元,减半收取计1291.50元,保全费1091.00,由原告牡丹江市阳明区杭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