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黑2723执21号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京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颜天生、***、郑连喜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波
审判员 刘景坤
审判员 刘长宏
书记员 赵治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