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信垣装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4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合计202150元。执行费2932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经本院查控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申请标的20215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5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52150元。执行费293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40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