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8执41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227号、229号、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939060662。
法定代表人:吴高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泽建,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石来梅,女,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康中富,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邓泽容,女,197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邓闯,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林兰,女,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创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440L。
法定代表人:邓闯,总经理。
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邓泽建、石来梅、康中富、邓泽容、邓闯、林兰、重庆创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渝0118民初3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邓泽建、石来梅、康中富、邓泽容、邓闯、林兰、重庆创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邓泽建、石来梅偿还借款本金3658000元及利息等,康中富、邓泽容、邓闯、林兰、重庆创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中,依法向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未果。本院遂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总计扣划了508942.28元存款,此外未查找到七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兑现,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邓泽建、石来梅、康中富、邓泽容、邓闯、林兰、重庆创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有借款365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121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已执行的508942.28元据实抵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旷昌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佳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