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7466号
原告:广东中凯智慧政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9号嘉华彩虹大厦1001至1011房。
法定代表人:陆培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系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系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快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广源南路40号之小榄镇科技创业中心之403室。
法定代表人:何灌忠。
原告广东中凯智慧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快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智慧政务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计3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炎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