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123号 原告: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瀛东村53号3幢207室(上海***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XU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9号今典花园9号楼B座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7元,减半收取计3093.5元,由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