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4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瀛东村53号3幢207室(上海***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XU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岫岩满族自治县体育局),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米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岫岩满族自治县体育局)(以下简称岫岩县文广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32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汉米敦公司于2021年7月7日与8月26日向岫岩县文广体局提交的成果属修改后的初步成果?还是最终规划成果?就该问题,双方当事人存在分歧,汉米敦公司认为是最终规划成果,岫岩县文广体局认为是修改后的初步成果。一审法院对该成果的性质未予查清,应当通过与汉米敦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岫岩县文广体局提交的成果进行比对,以及双方协商的过程,认定该成果的性质。 二、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满足解除条件,一审法院根据《咨询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认为案涉合同已经满足解除条件,但岫岩县文广体局在二审中陈述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评选工作尚未开展,并且汉米敦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微信联络群向岫岩县文广体局提交了按照专家意见及合同约定体例修改的成果,该成果仅仅是对原成果顺序的重新编排?还是按照岫岩县文广体局要求的体例对成果内容有所补充?是否符合工作成果的要求?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满足解除条件是否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三、关于岫岩县文广体局是否使用了汉米敦公司的工作成果用于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申报工作,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查清。如果岫岩县文广体局使用了汉米敦公司的成果,其使用的是哪份成果?是整体使用?还是部分使用?岫岩县文广体局是否有权使用该成果?其使用该成果的行为是否影响本案对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情况的认定?一审法院应当予以查明。 四、关于案涉《咨询合同》的履行期限,《咨询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汉米敦公司应当提交相应成果的明确期限,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对该期限有所约定?一审法院应当予以查明。 五、关于本案案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案涉合同的约定内容中,并不涉及建设工程相关内容,一审法院所选择的案由是否准确?在重审时应当一并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32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汉米敦(上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彤 审 判 员  霍 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