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99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常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茗,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莹,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宁,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忠,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66号伊利花园1号楼207A-1室。
法定代表人:李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鹏,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锋,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卓达隆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卓达隆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船营总部大厦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邵立全。
上诉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宁、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锋、吉林省卓达隆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4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4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乃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