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民初2162号
原告: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407A-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计,******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