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制定还款计划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履行的还款方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的和解长期履行案件可以终结执行的规定精神,因本案需履行较长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吉0204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