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保62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维拓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503571.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503571.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